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类型及认定标准:
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各持证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即所谓“二清”行为。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重点关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三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公交领域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使用;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四是持证机构超范围或未备案经营支付业务。支付机构超许可范围经营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未备案即在山西省内开展支付业务。
风险小提示:
一是资金安全无保障。无证机构所留存的资金未纳入监管,可自行控制和支配,极易产生无证机构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甚至发生携款跑路事件。二是信息安全无保护。无证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受监管部门各项业务规则约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威胁消费者信息安全,严重时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
案例1: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
模式:某无证机构线下拓展特约商户,为特约商户布放二维码,客户通过该无证机构开发的APP在合作特约商户处扫码支付时可享受优惠。客户消费时平台转接微信、支付宝进行付款,资金由微信、支付宝先结算至平台银行结算账户,再由平台结算给特约商户。
特征: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
案例2: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和网络支付业务
模式:某无证机构线下拓展特约商户,为特约商户布放二维码,客户通过该无证机构开发的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充值、消费。
特征: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案例3: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模式:某银行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协议,为客户提供二维码聚合支付业务。该外包公司负责拓展商户、布放二维码及商户协议签订,银行负责上送交易信息、结算商户交易资金。
特征:无证机构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
案例4: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电商平台)
模式:某无证电商平台下挂第三方商户,客户资金先统一划转至电商平台账户,再由平台结算给入驻平台商户,即采用“平台统一收款+二次清分”的结算模式;客户可以在平台充值、消费、提现等;平台由某支付机构和某银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解决C端的资金结算。
特征: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案例5: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模式:山西某公司发行消费卡,可在太原市的演出场所、电影院、书店、游泳馆、健身房及惠生活社区服务等签约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其业务本质属于多用途预付卡范畴。
特征:该公司并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其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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